文物政函〔2020〕102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文物政函〔2020〕1020号
江苏省文物局、苏州市人民政府:
经江苏省文物局推荐,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创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并对做好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健全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抓紧编制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构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传承体系。紧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文物活起来重要论述要求,总结评估现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经验做法,突出资源管理、价值挖掘、跨界融合,系统谋划一批创建任务。
三、进一步理顺社会力量参与体制机制。优化政策设计和财税措施,强化地方立法,逐步建立以现代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参与机制,做好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
四、强化创建工作保障。将示范区创建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出台促进示范区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或专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与专业队伍建设。
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江苏省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局,我局将在收到方案两个月内反馈意见。江苏省文物局应继续加强对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报告。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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