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规字〔2016〕124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09 22:30:28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规字〔201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服务业工作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加快培育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三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树立标杆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或重要部署提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作的要求,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培育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宣讲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关政策,引导培育机构获取政策支持;推动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服务的力度,发掘市场需求,发挥培育机构的作用;优先推荐培育机构获得政府有关专项支持,参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试点示范;引导培育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或联盟;组织培育机构参加牵手区域经济发展或牵手“双创”公益活动;组织培育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参加高端实务培训,开展研讨交流,引导培育机构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三、培育条件

(一)培育机构应为企业法人,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对于商业模式新、发展前景好、服务业绩优、业界口碑良的机构,成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二)工作人员20人以上,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近2年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三)基础条件好、成长较快、资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四)主营业务应符合重点培育方向(附件1)。

四、工作程序

(一)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书》(附件2),报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附件2第八部分)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推荐汇总表》(附件3)。

(三)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东、重庆、四川、河南等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所在省(市)或开展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省(市),推荐数量可适度放宽。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服务业工作管理机构可参照要求向我局推荐服务机构。已列入首批和第二批品牌培育名单(附件4)的机构,不需推荐。

五、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完成组织推荐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积极申请,要求各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申请书,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推荐单位主营业务应兼顾重点培育方向涉及的各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领域。

培育期间,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培育工作内容,制定培育工作方案,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培育工作情况。

请于2016年4月8日前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推荐汇总表》和所有推荐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逾期报送、资料不齐或者纸件与电子件内容不一致,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重点培育方向

2.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书

3.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推荐汇总表

4.首批和第二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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