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6-03-10 03:45:24

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


国函〔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报请批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请示》(水资源〔2011〕5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请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要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力争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区划》要求,协调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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