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3-10 20:57:5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


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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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豆芽, 生产, 禁止, 6-苄基腺嘌呤, 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告, 2015年,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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