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6-03-10 21:47:0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2016年03月08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4号)收悉。经商农业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 1325-2015)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6-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1—2009)定量检出限0.02mg/kg,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限量值为0.02mg/kg,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9465.html

本文关键词: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经营者, 经营, 芽苗类, 蔬菜, 6-苄基腺嘌呤, 物质, 处置, 有关问题,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