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木函〔2015〕22号《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10 22:33:32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规木函〔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有关中央林业企业:

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简称《方案》),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原则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要科学制定推荐方案,成立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措施保证推选工作透明、规范,将真正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推荐出来,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推荐范围

2015年,全面开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推荐范围覆盖全行业。凡是以森林资源为加工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均可纳入推荐范围。包括《方案》中列举的11类企业。

三、推荐数量

为了把真正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推荐出来,并体现公平性,采取按各省(区、市)林业总产值来确定推荐企业数量的办法。具体办法是:

(一)林业总产值超过3000亿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不超过12家,包括:广东、山东、福建、广西、浙江、江苏;

(二)林业总产值1000-3000亿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包括:湖南、江西、安徽、四川、辽宁、湖北、河南、河北、云南、吉林林业厅;

(三)林业总产值低于1000亿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包括:陕西、黑龙江林业厅、贵州、新疆林业厅、重庆、海南、上海、山西、甘肃、内蒙古林业厅、北京、宁夏、青海、西藏、天津;

(四)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中央林业企业推荐所属企业不超过2家。

四、报送材料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推荐的正式文件;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附件1),按申报企业填报;

(三)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汇总后填报;

(四)证明材料,包括: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专利、成果证书复印件,食品、药品合格证复印件,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及企业申报文本、企业简介、其他说明材料,按照顺序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附件1表2和附件2请用A3纸打印)。

五、工作要求

(一)请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严守纪律,不收取费用,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林业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特别是《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中的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数字、指标、文字内容互相衔接;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三)请将申报材料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申报材料邮寄要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以确保我们能收到材料。《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电子版(Excel格式)同时发送至产业发展处邮箱(chanyefz@forestry.gov.cn)。

六、关于已认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要按照《方案》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信息监测。要求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如发现企业出现《方案》第十四条所列 “取消龙头企业称号”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我司,经核实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将各龙头企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电子版于4月30日前发我司产业处邮箱。

联 系 人:田 野  刘亚楠  英 犁

联系电话:010-84239196、84239397

传    真:010-84239114

 (附件下载)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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