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对全国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
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0.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5.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6.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内容对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排查,并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对照本通知要求以及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并从2021年起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调整监察执法计划,于2021年底前对辖区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系统各环节”至少检查执法一次,监察力量不足的,可向国家煤矿安监局申请调配。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并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20年11月25日前分别将大排查活动联系人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分阶段开展排查。大排查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2021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第二阶段: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对停产停工煤矿,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巡查、盯守责任,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及时组织开展排查。
(三)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此次大排查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煤矿企业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监察执法,进一步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
(四)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好《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用好信息化监控手段,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夯实基础。
(五)进一步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好《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坚持逢查必考,对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清理井下采掘工作面违法承包行为;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挥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等系统数据联网作用,提高执法效能。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移交地方督办整改或者直接督办整改,驻地监察分局要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用好执法成果。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要将国有煤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特别是出现管理滑坡、事故多发、安全投入不足、隐患问题重重的,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附件1)、监察执法情况(附件2)、重大隐患(附件3)、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大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曹敏,010-64463056、64464007(带传真);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附件:
1.大排查活动进展情况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
2.监察执法情况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3.重大隐患明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别填写)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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