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20〕59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函
环办环评函〔202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第一批)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13份环评文件存在问题,其中12份存在编制质量问题,2份存在编制规范性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12家建设单位、8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10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9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10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对12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并针对复核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附件:2020年第二季度环 评文件复 核发现问题及处 理意见(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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