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1〕5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6-03-12 22:06:12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政〔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丰富我市金融资源,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持,现就鼓励金融机构入驻我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迁入我市,并书面告知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

本意见亦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批准,新设在我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中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二、市政府原设立的1亿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引进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等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补助400万元。

四、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补助200万元。

六、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400万元。

七、金融机构购置土地自建办公用房(含营业用房,下同)的,可缓缴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部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缴纳。

八、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每平方米补贴500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九、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市政府自其开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15%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市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二至第三年,市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在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后,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配偶及子女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因公需要出入境的,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居留许可的,公安部门可为其签发有效期1至5年的居留许可证,签发次数不限。

(三)需参加境外培训的,经批准可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四)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

十二、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入驻的外部环境。金融机构入驻过程中,工商、税务、质监、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从优从快办理各类手续。建立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机制,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三、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货币,均指人民币。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派出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支持金融机构入驻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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