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3〕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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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3〕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6日

 

 



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保险托底、市场运作、风险共担、试点先行的原则,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多元化直接融资、金融机构贷款考评“三位一体”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机制,有效破解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的“三难一贵”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成立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市金融办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补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由市金融办牵头,从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驻郑金融机构企业库、上市后备企业库、“新三板”后备企业库、科技型小微企业库中,筛选2000家左右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建立郑州市小微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重点向参与试点的银行、保险机构推荐,并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创业投资重点支持对象。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市金融办每年向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辖区各银行及各级各有关部门征集一次,补充更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建立名录库小微企业退出机制。市政府视整体业务开展情况对小微企业名录库逐步扩容。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由3部分组成: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2年内分批安排2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2年内分期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并视贷款增长及效果每年安排适量的专项后续补充资金;驻郑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上级补助、专项拨款、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九条 建立政府引导、银行增贷、保险增信、各方受益的小微企业贷款新模式。

(一)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实力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参与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参与银行与保险机构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小微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或与银行签订两方协议。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

(二)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调剂补偿作用,引导参与试点的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保证保险等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5%,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

(三)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参与试点的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当名录库内借款小微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视为损失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第二年起,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补偿条件

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承保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基金按风险分摊比例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补偿,无保险机构承保的仅对银行补偿。银行申请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郑州市金融服务网格化名录库;

(二)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郑州市GDP增速;

(三)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和金融服务覆盖面扩大10%,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同比增幅不低于10%;

(四)银行所支持的小微企业需在名录库中,对名录库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

风险补偿基金对参与试点的银行在名录库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量部分中符合补偿条件的据实给予补贴,对参与试点的承保保险机构按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据实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银行新增贷款逾期率2%(含)以下的,对单独银行(无保险机构承保)的补贴比例为考核期末新增贷款(含新发放贷款)逾期未还本息的20%;对银行、保险合作项下的双方补贴比例,根据考核期末新增贷款(含新发放贷款)逾期未还本息的20%乘以双方风险分摊比例测算确定;(下同)

(二)银行贷款逾期率2%—3%(含)的补贴10%;

(三)银行贷款逾期率3%以上的补贴5%。

本办法所指银行新增贷款逾期率为银行追索未果的名录库小微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占考核期内名录库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含新发放贷款)的比例。

第十二条 参与试点的银行及相关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统计汇总,形成真实、完整、合法的补偿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测算贷款损失补偿金额并提出补偿意见。呈请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市财政局11月底以前将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银行及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收到的损失补偿金应全额用于弥补相应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后,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应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追索成功后,已补偿基金按比例返还市财政。各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小微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率达到6%时,应立即停办该机构的试点业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借款小微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第三章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五条 利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间歇性资金,首期设立5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力争5年时间形成50亿元的投资基金,支持和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由其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以股东身份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的决策和管理。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郑州市域项目应不低于60%,主要投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及“新三板”启动企业,优先投资名录库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秀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托管,实行项目分级风险控制制度,单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子基金在投资的小微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选择企业回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企业上市等方式退出,投资收益部分,优先用于补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
 


第四章 积极推进多元化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大力实施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工程,支持已上市小微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资产规模;重点引导培育100家小微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拓展主营业务实现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积极筹建郑州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时开展股权交易。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牵头成立郑州市小微企业债券增信服务公司,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增信机制,有效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鼓励信托公司发行小微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推动有条件的小微企业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实现“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抱团融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鼓励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现金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切实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拓展低成本融资渠道,减少风险资产比率,形成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第五章 引导鼓励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鼓励保险机构主动购买郑州市为支持小微企业发行的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及上市小微企业股票,扩大保险资金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积极争取科技保险试点,制定针对小微企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探索“银行+保险”、“担保+保险”、“出口+保险”、“租赁+保险”合作新模式,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借助保险手段有效转移银行放贷和担保风险,创新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继续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的政策,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保单项下贸易融资,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降低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
 


第六章  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实施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网格化,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向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乡(镇)和社区延伸,逐步建立由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和专营部门组织的小企业专营组织体系。有序探索以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为立足点的机构模式,逐步建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企业的社区银行;进一步增设服务县域经济与“三农”领域小微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研究开发商品库存抵(质)押贷款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发挥网络优势,综合运用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扩大信贷业务,促进邮储资金回流;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微贷工场”等个性化创新服务产品,推进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金。全力支持和推进郑州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第二十八条 引进专业顾问机构,指导深化金融机构与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组团新区)投融资平台合作,积极研究开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模式。开展产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重点对产业集聚区入库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牵头研究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建立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指标体系,综合排名前6名的金融机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给予30—10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高管、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负责人。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奖励金额,以不低于1:1比例自行配套奖励资金。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前5名的驻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新增贷款占全市小微企业贷款比例,适当调剂风险补偿资金存放比重。上述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制订配套细则和操作流程,严禁以小微企业名义跨类型申报享受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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