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3-12 23:46:12

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政府引导、保险托底、市场运作、风险共担、试点先行的原则,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破解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的“三难一贵”问题,根据《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郑政文〔2013〕19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而设立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及保险机构是指纳入金融办负责建立的本市金融服务网格化名录库金融机构。

第五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定期申报、复核审批、比例控制、风险共担、有限补偿的原则,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建立“郑州市小微企业名录库”;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协调银行和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向银行推荐企业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合作项下小微企业贷款数据;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保险机构申报的合作项下小微企业贷款数据。

第九条 参与试点的银行负责对市金融办推荐的小微企业进行独立审查审批,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对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客户办理保险承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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