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3-13 00:22:57

郑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我市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与服务,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风险防范的原则,根据《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郑政文〔2013〕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郑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即母基金),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间歇性资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引导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对拟参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机制、储备项目情况、发起人和管理人的情况等。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代表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需要可向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派驻代表,代表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方向。

(六)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权益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八)负责选择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

(九)完成市政府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河南省内有同类业务的操作经验。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引导基金存款利息直接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第五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引导基金额度的2%分年度提取。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计费及办公室其它日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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