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4〕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规范提升我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3〕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文〔2013〕3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名录库内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是指参加我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试点的保险公司为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整体承保能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成联合体,就同一性质、同一类型风险共同承担风险损失责任,各家保险公司约定共保比例,按照共保比例收取保费和承担相应损失赔偿。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设立的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行展业备案。
第四条 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全覆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试点工作,在“银行+共保体”模式下推行小微企业“批量化”、“集群化”融资,既能够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1+3”工作机制,让利支持小微企业,有效破解小微企业“三难一贵”融资问题;又可促进银行和共保体之间、共保体内部之间有效分担、缓释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实现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与规模效益的双赢。试点期间,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共保体”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初期以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信用保证保险为辅,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开类别并扩大各方参与范围。
第二章 试点资格
第五条 参与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其中主承保人原则上应具有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或类似“共保体”的主承保经历。
(一)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具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郑保险公司;
(三)取得总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四)同意并执行郑政文〔2013〕191号、郑政办文〔2013〕33号文件之规定;
(五)与试点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备忘录。
第六条 试点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制定有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四)同意并执行郑政文〔2013〕191号、郑政办文〔2013〕33号文件之规定;
(五)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过程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
2.抽贷、压贷或者变相提高信贷利率;
3.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六)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备忘录。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名录库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提供企业近3年财务年报(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8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或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条 保险费率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市金融办备案。试点期间,年费率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5%,经办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名录库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告知投保相关事宜。试点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在相关资料齐全情况下,审查批准过程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试点银行批准后,向“共保体”提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申请。经“共保体”主承保方审查批准后,小微企业交清保费,“共保体”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共保体”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持“共保体”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据此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后,试点银行和“共保体”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和“共保体”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共保体”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微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共保体”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银行和“共保体”为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市政府以设立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试点银行、“共保体”应建立风险监控、贷款发放叫停机制,确保贷款逾期率控制在6%以内。
第十六条 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净损失部分(仅限贷款本息损失,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共保体”和试点银行按双方风险分摊比例分担。小微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试点银行即可向“共保体”发出索赔通知书。“共保体”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按照贷款本息扣除依法追回相关赔偿部分后的净损失,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七条 对于“银行+共保体”模式下的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市政府根据银行和“共保体”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摊比例据实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银行贷款逾期率2%(含)以下的补贴逾期未还本息的20%,银行(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未还本息的20%×银行(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银行贷款逾期率2%—3%(含)的补贴逾期未还本息的10%,银行(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未还本息的10%×银行(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银行贷款逾期率3%以上的,补贴逾期未还本息的5%,银行(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未还本息的5%×银行(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第十八条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按第十五条确定的逾期率控制比例以内的贷款发生的风险,“共保体”向试点银行支付保险赔款后,可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统计汇总,形成真实、完整、合法的补偿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经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部分资金。在政府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共保体”必须按政府当时对出险贷款的分担比例、按原拨付渠道及时返还市财政。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试点银行与“共保体”合作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在考核评价时视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加分,按照贡献度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
第二十条 为引导名录库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小微企业转变融资观念,主动参加“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持续规范深化提升全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1+3”机制,对参加“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的名录库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名录库内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以下(含)的均在贴息之列。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额度,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向名录库内企业提供贷款的试点银行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统计汇总,提交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核对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利息实际发生额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试点银行指定的专户,银行应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贷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 按照郑政文〔2013〕191号文件要求,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参照郑政办文〔2013〕33号文件之规定,联合印发针对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的激励政策,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考评指标体系,对参与“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综合排名前3名的保险公司给予10—3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各相关保险公司高管、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负责人。鼓励受奖励保险公司,以不低于1:1比例自行配套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单个试点保险公司与试点银行合作承保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试点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健全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金融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打击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绿色通道”,构建形成责任、有序、高效、顺畅的小微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银行新增贷款逾期率为银行追索未果的名录库小微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占考核期内名录库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含新发放贷款)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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