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4〕18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13 01:35:26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9日

 

 



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政文〔2014〕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是指财政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应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今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新增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股权投资。配套中央项目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应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五条  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回收的本金及所形成的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政府主导产业。

(二)专业管理,市场运作。财政部门委托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市场化方式选择项目。

(三)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四)加强监管,提高绩效。加强财政资金和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股权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对市政府确定的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电子商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等主导产业以及新材料、生物及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投资进行扶持。

第八条  股权投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委托市级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并管理。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独资公司中选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

(三)具备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四)具备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能够有效执行市政府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采取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四)管理运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授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经营主体,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适时收回资金和上缴收益,确保股权投资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以下资料: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年度资产运营情况;企业项目建设年度总结;重大事项分析报告等。
 


第三章    投资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筛选:

1.组织项目。通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拟实施股权投资的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投资项目名单,企业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名单履行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程序,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方案建议。

3.专家评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扶持方案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项目公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拟投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提出项目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下达计划。对项目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6.具体实施。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一条  特殊事项须一事一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后实施。股权投资资金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资金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益实现后10日内上缴国库。原则上用于产业发展的再投入,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受托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从投资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受托管理机构事先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股权投资资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最大限度控制资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取得的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报酬的20%,提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优先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亏损,并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盈亏核算。

第二十八条  建立股权投资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相应调整股权投资资金额度。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股权投资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资金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股权管理过程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协议解除其委托关系。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审计部门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受托管理机构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被投资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股权投资的有关要求,修订完善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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