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4〕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13 01:44:26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经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

第三条    综合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综合体建设应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布局。

第七条  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手续,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郑州市2014-2016年规划建设20个综合体,单个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中: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综合体,其他县(市)区各规划建设1个综合体。

第九条    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

(一)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

(二)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

(三)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四)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第十条    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二)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综合体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并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综合体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建设方案应上报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从2015年起,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给予通报表彰。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开发区和县(市)区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体建设发展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建设运营进行考核评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和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体建设、运营和在孵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具体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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