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3-13 02:10:07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战略支撑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1000名左右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10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培育200名左右科技型创业企业家,汇聚50名左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包括: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及“三大一中”项目建设需要;在推进工业七大主导产业和“6+2”产业基地高端发展,服务业七大主导产业和“十中心”提速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发展中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电子信息、汽车与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铝及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及食品加工、现代金融、高端服务业等“4+6”战略主导优势产业,航空经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担“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市人才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估,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市人才办负责发布“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年度需求目录和公告,负责受理“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申报、计划管理、人才遴选、制定相关评审细则,组织安家补贴等审核。

(三)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引进对象实施项目的评审细则,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落实人才创业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引才计划,在年度专项资金中编制“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经济效益指标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人才服务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落户地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意向洽谈、团队落户、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郑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符合省“百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且在郑稳定合作工作5年以上。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可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所创办企业须在郑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2)有自主创业经验,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担任管理职位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1.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

(1)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技术能够转化,相关产品能够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

(1)企业紧缺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或具有学科重要奖励,业绩突出;

(3)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5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郑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两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信息发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2.组织申报。印发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部门及各企业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人才网进行申报,填写《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

3.审核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部门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4.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邀请相关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5.综合评审。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

6.确定人选。拟资助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人才领导小组发放《郑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证书》《郑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证书》。

7.项目资助。依据人才证书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团队)计划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立项资助通知下达后,市人才办与计划人才(团队)签订《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明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目标等。

第十三条 任务书签订后12—18个月,经推荐单位对计划人才(团队)预先评估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开展中期评估,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

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期满3个月内,经推荐单位预先验收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参加次年度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计划执行期内,计划人才(团队)发生工作变动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才办。因在市内工作变动影响计划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调离市外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不断加大人才工作投入,保证人才资助资金使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优先对人才创业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计划人才(团队)奖励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团队落户市内五区的,资助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市引进项目落户开发区、县(市)的,由开发区、县(市)负担。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承担的,经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由郑州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划拨。由县区财政或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的,遵照市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各县(市)区、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创新创业综合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完善人才投入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人才投入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开发区、县(市)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开发区、县(市)区综合考核和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政策,制订各地人才引进培育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强化工作措施,保证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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