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革函〔2020〕1011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革函〔20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加强和规范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管理,现就“十三五”时期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以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参见附件1)。
二、工作安排
(一)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自查。
(二)2021年3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梳理汇总检查材料,填报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2),编写“十三五”时期本行政辖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检查总报告,于2021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三)2021年4月后,国家文物局将根据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的检查总报告,对“十三五”时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检查质量。对立项超过两年未开工项目,应进行重点督查,并报送整改计划(参见附件3);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已竣工未验收项目应尽快组织竣工验收。2020年已开展工程检查或已竣工验收项目,不再重复检查,相关检查材料应汇入检查总报告。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应当场提出、立行立改。对涉及陈列展示内容的项目应增加党史和文献专家参与检查,加强展陈内容和形式核查,防范意识形态风险。
(三)“十四五”期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文物局。
四、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王铮 李沁园 010-56792308
电子邮箱:gemingwenwu@ncha.gov.cn
专此通知。
附件:
1.“十三五”时期全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名单
2.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情况登记表
3.未按期实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情况登记表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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