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3〕1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13 03:29: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3〕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3日

 

 



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导向、激励作用,集中财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决策、规范管理、集中使用、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郑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联席审批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三条 市长任联席会议组长,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分管产业发展工作的主管市领导任联席会议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物价局、中小企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供销合作社等产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3月份召开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我市年度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审查通过年度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年度执行中,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联席例会,审核确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具体项目分配使用意见。

第六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以培植财源、拉长产业经济链条为切入点,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集中管理原则。整合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实行产业引导资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项目分口申报、资金分配统一决策的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新机制。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结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编制项目使用计划;

(三)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各《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四)对申请使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前期审核、筛选、评审、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具体分配意见;

(五)完善产业发展项目认定标准、评审办法、监督评估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日常监管,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六)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七)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宏观管理和资金政策研究,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结合财力状况和市政府支持重点,综合平衡后编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三)对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安排使用意见、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四)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合理控制项目资金需求”的原则,每年12月底前提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结合财力情况,2月底前编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草案),报联席会议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一)用于保障落实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承诺事项的支出,以及其他重大项目资金政策兑现;

(二)用于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三)用于我市各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确定的支持事项,重点是对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各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带动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对需要经过评审论证等相关工作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主要落实上年度已完成评审的项目,市财政据实编列产业引导资金支出预算;根据产业发展政策需要对上年度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6月份以后完成评审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市财政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预留资金,用于年度执行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类不可预见的重要事项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项目申报指南》,对申请使用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论证,提出具体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联席会议研究。原则上,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符合多项产业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六条 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结果,将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拨付到相应单位或项目。

第十七条 改变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过去单一的无偿拨款扶持方式,建立以有偿使用为主、无偿使用为辅相结合的投入新机制。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期权投资、借款、风险投资、委托贷(放)款、偿还性资助等。可根据具体扶持项目情况,由市财政局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完善相应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确定的资金规模和用途执行,不得超预算评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途。确需调整的项目,由产业主管部门撰写专题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经联席会议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管机制,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程监控;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挤占、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对项目整体绩效不高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应集中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项目,避免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散使用,降低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能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产业扶持政策,经联席会议确定后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需延续的,经联席会议确定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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