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6〕9号《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3-14 01:40:2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郑政〔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日
 

 


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税费负担、企业用人成本、企业财务成本、电力价格、物流成本、创新成本,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五单一网”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实现户籍、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业务信息资源按需共享;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无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材料和环节一律取消;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中介服务清单目录,行政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发照、归档等环节电子化;逐步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

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并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五)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市中小企业局和税务机关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七)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落实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制度,取消征地管理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和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复制、邮寄费等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量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全面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九)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

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三、切实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经省人社厅批准后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低于4.5%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用于补助企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十二)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继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对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组织开展高级工培训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参加技能鉴定,按照鉴定费用70%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组织新录用职工培训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用和技能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融资额的1%,降低担保费率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

落实企业挂牌上市前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电商物流、中小微企业、文化、科技、农业等5只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对于县(市、区)辖区内企业争取到的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财政按基金实际到位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对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对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落实回购、担保有困难的项目,由政府指定统一承接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担保、回购。

(十五)优化融资环境

切实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推进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让利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推广郑州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单列计划、单设机构、单配人员、单独审批的“四单化”授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企业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等手续网上办理,持续优化企业还贷续贷流程,提升企业贷款办理效率,降低企业转贷成本。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信息对接平台,定期开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路演活动。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延长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限,对按时足额还款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发挥50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采取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债股联动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三高六新”型企业发展。发挥2亿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以“共保体”模式为带动,探索组建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小微金融融资担保联盟,通过“银行+保险+担保”、“出口+保险”等方式,实现抱团增信、优势互补、风险分担,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多渠道、专业化的增信服务。

五、切实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十七)落实电价调整政策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5.57分,县域用电价格执行与直供区域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八)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


制定和实施公用事业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预埋或改造费用调整方案,切实降低收费成本。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十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50%下调至20%。

六、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清理规范物流收费

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路运输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二十一)支持创新城乡物流配送模式


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加快信息化改造,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条件地定向开放数据资源,提高商贸物流信息化水平。

七、切实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二十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全面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双创增动力十六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15〕18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3〕17号)等文件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研发平台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等各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多不超过10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认定具体条件和奖补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十四)支持互联网+协同制造


研究制定支持互联网+协同制造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在接受产品订单、寻求合作生产、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设计、生产组装等环节加强产业链协作,确保最终产品能够满足客户个性化定制需求,构建形成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产业生态体系。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支持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获批的国家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地方财政按1:1的标准,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支持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新兴产业,对工业企业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六)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设立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对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投资、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对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项涉企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政策执行期限国家、省、市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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