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3〕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助推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郑州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助推行动计划(2012-2016)的通知》(郑工科安〔2012〕32号)遴选、认定的600家初创型、种子型、成长型和龙头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成长指标监控体系,对600家入选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经济、管理及运行情况全面评估,将不重视科技创新、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差、成长不明显的企业调出重点培育对象,择优补充新企业。
第四条 进一步加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力度。面向成长型企业和龙头型企业,每年安排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强化资助力度。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初创型企业、种子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承担市级创新基金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对承担上级科技项目且要求资金配套的,市财政科技资金按要求给予相应匹配。
第七条 大力推进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一批创新能力强、基础条件好的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第八条 鼓励引导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第九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条 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支持本地科技型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示范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加快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快成长壮大。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初创型企业发展为种子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种子型企业发展为成长型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为龙头型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成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引导科技型企业向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聚集。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升格为省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年从培育和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中,遴选10—20个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10—20名领军人才,对每个团队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每个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具有创新实力且与院士有良好技术合作关系的科技型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的支持力度。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备案、规划、用地、基本建设等方面对科技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企业的研发生产建设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减免或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者,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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