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2〕7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3-14 02:32:1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


郑政办〔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和《郑州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保证市场外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心城区内各类市场为郑州商贸繁荣做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其业态落后、人口稠密、商居混杂、交通拥堵、市容脏乱、火灾频发等问题逐步凸显,通过实施市场外迁不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且通过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集聚发展,有利于把专业市场做大做强。同时,把市场外迁腾出的城市空间建设成新型商业体,能更好地服务市民生活。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切实按照“规划引领、先建后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痛下决心,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场外迁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全市市场建设项目的管理,所有新建市场必须符合郑州市市场建设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二、加快市场集聚区建设步伐

参与市场集聚区建设的企业,其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指标落实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例会。相关县(市、区)要依据市场外迁规划,及时做好土地征收储备和供应工作。在项目供地上,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采取挂牌或招标的方式供地。在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方面,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场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合理配套市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承接市场,所在区域内可适当配建商业住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十大市场集聚区市政道路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市城建规划。根据市场外迁工作的进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交枢纽站、首末站,逐步开通、增加市场集聚区和市中心城区联接的公交线路,保证通达市场集聚区的公共交通方便顺畅。市财政(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公交公司因新增线路造成的亏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补贴。同时,在基础教育、医疗、公安、消防、交通、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绿化、道路、排污、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套方面予以支持。

三、依法加强外迁市场的监管


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加强对外迁市场的监管。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市场,依法取缔;凡是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凡是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处理;凡是经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同时,交警部门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定货运车辆的禁、限行范围,加大对闯禁行车辆的查处力度。同时,四环以内除规划的公益性农贸类市场外,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

四、积极做好市场搬迁和承接工作


市内各区作为市场外迁工作的主体,要积极引导中心城区市场经营户组团外迁。各市场集聚区要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吸纳市场业主和经营户尽快入驻。要加强市场集中整体对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确保整体搬迁顺利完成。对入驻新的市场集聚区的商户,要统一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证件;帮助协调解决信用担保和金融贷款等问题;在十大市场集聚区要设立警务室,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从事经营活动者的子女享受与区域内居民同等的入学、就医等权利。相关县(市、区)在市场集聚区规划布局时,要依据市场需求,自筹资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资金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也可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同时,将市场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可优先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招商条件。

五、抓紧做好外迁市场腾出用地的规划修订和业态转型升级


在市场外迁范围内,属于租用集体用地所建的市场,各区政府要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六旧”片区改造,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外迁市场腾出的土地空间编制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新型城市综合体、高端商业或商业次中心,并同步规划建设公交换乘枢纽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凡未转为国有的市场用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属于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市场要按照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重塑业态,不得建设具有批发业态的市场。

六、实行财政和税收扶持政策

对入驻市场集聚区项目和市场迁出后土地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上缴市财政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上交和提取相关资金后,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市级留成40%余额返还相关县(市、区),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市场集聚区建设中需要交纳的各项规费,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市本级权限范围内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对于市财政每年列支的一亿元市场外迁引导资金,由市市场外迁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用于对外迁市场和市场集聚区的奖补。

七、加大对市场外迁工作的奖惩力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对各县(市、区)进行市场外迁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每完成一个市场外迁任务,给予市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完成一个市场集聚区建设,对承接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市场外迁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少完成一个市场外迁任务给予50万元的处罚,处罚资金直接从财政划拨款中扣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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