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3〕2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在国际上有影响力、在国内外有辐射力、对国内外资源有整合力”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2〕7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落实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和市场集聚区建设,保证市场外迁工作顺利进行和新的市场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和业态分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通过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集聚发展,更有利于把专业市场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整合资源、集聚发展”的要求,我市规划布局了十大市场集聚区,优化了市场业态布局。为严格落实全市市场规划布局和业态分布,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努力把十大市场集聚区打造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集散中心、加工交易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新建市场的监督管理,所有新建市场必须符合郑州市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并征询市场外迁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设计,土地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对于已存在的没有合法手续不按规划建设的市场,市市场外迁办将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整改。
二、加快新市场集聚区手续审批新市场集聚区建设的进度,直接关系到全市市场外迁任务能否落实,对经过市市场外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符合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和业态定位的市场建设项目,对其用地手续、规划编制、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压缩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在其取得合法土地后,可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加快手续办理,从而加快承接地建设。相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服务机构,简化流程,加快审批。
三、依法加强市场的监管凡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市场,由消防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是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处理;凡是经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现有市场的提升改造和经营业态的转型升级,都必须符合全市市场业态布局规划,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进行。同时,根据郑政办〔2012〕7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四环以内除规划的公益性农贸类市场外,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四、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市市场发展局要加强对再建市场集聚区项目和现有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信用档案,完善监管机制和措施,制定市场建设规范和管理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对违规市场的通报、查询机制,维护郑州市场良好形象。
五、加大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奖惩按照郑政办〔2012〕74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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