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2015〕99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1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郑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且拥有5人以上的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运营管理队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该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90%,能够为入驻团队、创客提供必需的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洽谈室、宽带接入等公共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匹配的创客和创业团队。
1.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2.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四)专业的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咨询指导、科技成果申报和转化、技术转移、国际合作、商业模式设计、品牌战略、资本规划等相关的专业创新创业服务。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及担保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能够为创业者持续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六)至少拥有5名以上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证明;
(五)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介绍及入驻证明;
(七)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使用种子基金的文件等);
(八)有关荣誉和资质;
(九)其他科技服务能力证明;
(十)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备案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考核的方法,备案程序为:
(一)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议确定支持对象并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备案明确为郑州市众创空间,颁发郑州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备案之日起,由所在县(市、区)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考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对年度输送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并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每输出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空间域内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费用、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入驻企业的房租、税收、水电、招工等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资格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开发区、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的考核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郑州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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