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财函〔2020〕3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51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51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函〔2020〕340号
为促进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推动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按照《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函〔2020〕161号),经地方申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51个城市(区)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产融合作,加大金融资源的持续支持力度,保障金融政策精准有效落地,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请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统筹力度,细化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新方法,切实增强试点成效,抓紧形成可示范推广的经验成果。
三、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开展专项产融对接活动,引导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加大中长期、信用贷款供给,构建循环畅通、发展稳健的产业链生态;
(二)优化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和工业互联网产融服务,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完善企业标签体系和数字图谱,推进数据综合分析和产融智能对接,全面支持与地方平台对接,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三)推动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加强合作,开展企业上市联合培育,畅通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加强产融合作政策辅导、培训交流和融资能力建设,及时宣传推广试点经验成果。
五、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五部门核实后,将取消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资格。
附件: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一、第一批延续试点名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山东省潍坊市、德州市,河南省洛阳市、许昌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汕头市,四川省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厦门市,深圳市。
二、第二批试点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廊坊市、雄安新区,山西省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辽宁省锦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青浦区、闵行区,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嘉善县,福建省泉州市、莆田市,江西省瑞昌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湖北省荆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港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贵州省遵义市、福泉市,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宁波市鄞州区,青岛市即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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