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124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无锡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无锡XDG-2020-11号地块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无锡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无锡XDG-2020-11号地块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1246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无锡段缓冲区内无锡XDG-2020-11号地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20〕5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无锡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无锡XDG-2020-11号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明确拟建项目与大运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的位置关系,科学评估项目对大运河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减缓措施。
(二)拟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用地红线之内。建议取消沿河码头广场设计,以减少对大运河驳岸的干扰;如确有必要建设,需另行编制设计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并履行报批手续。
(三)优化沿河建筑设计,增强视觉统一性,简化建筑外部装饰设计,并注意处理好新旧建筑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在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方面相协调,避免对所处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风貌造成负面影响。
(四)地下室空间尽可能远离大运河,补充地下开挖工程对大运河的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措施、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大运河文物安全。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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