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消字〔2016〕17号《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抽检工作制度,全面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的部署和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精准化水平。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要依法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任务,防止检验机构恶意低价竞争,影响抽检工作效能。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要依法确定复检机构并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二、突出商品质量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抽检办法》和总局的统一部署,突出商品质量监管重点,全面开展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要以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服装纺织品为重点,统筹兼顾手机、计算机、移动电源、照明灯具、家用纸制品、消防产品、家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家具等品种,努力扩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覆盖面。要突出儿童用品中的玩具、童装、童鞋、童车、儿童安全座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涂料、电线电缆、家用插头插座、人造板、强化木地板、陶瓷砖,汽车配件和用品中的汽车轮胎、刹车片、汽车制动软管、汽车灯具、润滑油、冷却液,家用电器中的电视机、空调机、洗衣机、空气净化器、电暖器、电风扇、吸油烟机、电磁灶、电饭锅、电热毯、电热水器以及服装纺织品中的内衣、羊毛羊绒服装、羽绒服、运动(休闲)服装、床上用品、鞋类、箱包等品种,开展商品抽查检验,确保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总局具体抽检安排(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定抽检计划和抽检方案,部署和开展抽检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抽检办法》的要求,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依法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形,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三、强化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全面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
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的部署,积极履行对辖区内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加大对本辖区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严格按照《抽检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以下简称《网络抽检意见》)的要求,结合网络销售商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要做到线上线下融合,共同适用。对于抽检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线上线下同时停止销售。对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要求被抽检的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所有经营者、辖区内的所有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监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协助工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如实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配合做好网络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四、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全面发挥信用监管对经营者的引领作用
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办法》《网络抽检意见》等规定,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做到及时依法公布。对经营者的处罚情况要及时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切实发挥信用约束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作用。对总局安排的抽检任务,各省(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抽查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按时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工商总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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