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徽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徽标(以下简称徽标)的使用,维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象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徽标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徽标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橄榄枝、汉字“食品药品监管”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橄榄枝和汉字为金黄色。如下图:
第四条 徽标可以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建筑、户外指示牌、服务窗口及会场等;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证件、工作证件等;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网页;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聘书、奖状、荣誉章和证书等;
(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使用的检验检测箱等;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宣传使用的公益广告、宣传画等。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徽标及其图案应经使用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徽标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徽标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六条 徽标应当使用于显著位置。使用徽标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做正比例放大缩小,所有要素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徽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徽标的制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范的样式使用徽标,不得擅自改变徽标的文字、图形、比例和结构。
第九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徽标,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徽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徽标的版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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