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尔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2月2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97189.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防止, 爱尔兰, 高致病性, 禽流感,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0年, 第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