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2016〕1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22 22:40:4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办计〔2016〕13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及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要求,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2016年部门项目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74号),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现就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

(一)下放项目计划批复权。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由农业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和投资额度,并通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实施计划批复等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不再联合批复2016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下放项目终止、变更及调整审批权。项目终止、变更或调整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批,项目终止、变更或调整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督促加快项目执行进度;要突出强化事前审查和事中督查,凡审计核查、群众实名举报、常规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立即暂停项目执行并开展核查,一经核实,严肃处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或委托市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二)强化部门工作配合。项目管理权下放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并细化双方责任,合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项目有效运行。

农业部将会同国家农发办进一步研究简政放权和项目整合的具体措施,在财政部和国家农发办分别修订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后,研究制定农业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权责一致、监督有效、放管结合。项目管理权下放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联系,共同推进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联系人:宋杨  电话:010-59191826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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