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5〕11号《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全文
中共河南省委印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
2015年5月25日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我省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活新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包括直属部门、单位)以上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县级(包括直属单位)以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要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着力解决在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防止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第四条 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思想建党,依规治党;
(三)党员平等,发扬民主;
(四)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五)坚持原则,维护团结。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遵守法律和党的原则的前提下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强化组织意识,严明组织纪律,严守组织规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二)服从组织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三)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四)重大问题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五)正确处理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的关系,个人不能代替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党内关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正确处理上下级和同志间关系,上下级之间按组织程序处理,同级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和相互监督。
(二)党组织负责人与委员、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应平等地发表意见和表决问题。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责任。
(四)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不允许存在不受组织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当好表率,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强化宗旨意识,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权益,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培育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用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引领社会风尚。
(三)保持高尚精神追求,培养健康生活情趣,恪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于律己,以己正人,敢于批评,善于批评,严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二)坚持问题导向,反对避重就轻、舍本逐末和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三)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章 纪律规范
第十一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自由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组织、参加或支持纵容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妄议中央,公开表示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编造、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谣言。
(四)不分时机场合、不负责任地散步对组织和个人的批评意见或不当言论,破坏组织团结。
第十二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分散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只顾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不顾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执行上级决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逃避组织监督。
(三)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同志之间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将上下级间关系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
(四)借口集体领导,对分管工作不履行领导责任,精神懈怠,作风散漫,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好人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原则性问题上不分区直、不辨是非,对侵犯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听之任之,包庇纵容。
(二)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坚持原则,揣摩上级心理,投其所好,随声附和。
(三)工作中讲私情不讲党性,不按照政策原则办事。
(四)对工作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回避矛盾,敷衍塞责,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个人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专断,会前先定调,酝酿走过场,压制不同意见,民主决策流于形式。
(二)计较个人名利得失,执行纪律搞双重标准,弄虚作假,揽功诿过。
(三)把组织权力视为个人权力,拿原则做交换,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
(四)借口分工负责各自为政,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或部门视为私人领地。
(五)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第四章 制度规范
第十五条 实行落实政治纪律工作报告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向党组织报告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在述责述廉或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等重要时期,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三)个人、身边工作人员涉及政治纪律的重要情况,家庭成员涉及政治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严肃开展谈心谈话。
(二)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广泛深入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健全上级党组织成员指导下级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组织成员要按规定参加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实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二)凡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其他成员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
(三)严格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亲笔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档案,并就填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是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部署,提出工作意见,推进方法创新。
(二)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开展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支持和保障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十九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机关。主要责任包括:
(一)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监督机制。
(三)定期监督检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倾向,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四)根据党内法规对党内政治生活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负责职责和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方法: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约谈下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检查下级党内政治生活工作情况。
(二)专项检查。纪律检查机关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组织开展。
(三)集中检查。纳入党内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和落实“两个责任”专项巡察重要内容,集中开展检查。
(四)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情况社情、民情、舆情的监测、收集和处置工作。
(五)内部通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适时对落实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和查处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违反党内政治生活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纳入党建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职尽责、严守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内容和信息,不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与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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