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纪发〔2014〕2号 河南省纪委印发《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开展清理纠正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23 05:50:33

河南省纪委印发《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开展清理纠正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豫纪发〔2014〕2号

 



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与民争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注重解决问题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党政机关开展清理纠正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纠正对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包括离职或者退休不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由财政供养的机关内部工勤人员。

二、清理纠正内容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方法步骤

此次清理纠正工作主要采取个人自查申报、单位审核公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从2014年2月10日开始,5月10日结束,共3个月时间.

(一)个人自查申报

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本单位或管辖内的所有清理对象,对照清理纠正内容,填写《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个人承诺报告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省管干部的自查登记表和个人承诺报告于3月1日前报省纪委党风监督室备案,其他干部的自查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留存。

(二)单位审核公示

《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和个人承诺报告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面审核查验,从中筛选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线索。

(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核查

省纪委组成核查组到各地各单位,采取座谈、走访、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单位自查和公示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和瞒报情况。同时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日常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工商、税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严肃予以查处,及时通报曝光,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清理纠正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抓好落实。

(二)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主动纠正本人及相关利益人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要如实报告,接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不如实上报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既严肃认真又客观实际,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每一个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防止出现偏差和遗留问题。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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