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广〔2020〕1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广〔20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客观掌握广告业发展情况,科学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0-2021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广告业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对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对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增加季度重点调查。
二、工作方式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http://ggtj.gsx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填报组织工作,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逐级审核、上报统计数据。
三、工作阶段
(一)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管理。
目前系统中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录以第四次经济普查信息库为基础,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上一年度广告业统计工作中补充相关企业后形成;事业单位名录前期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应统尽统”的原则,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及时向总局申请补充规模以上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规模以下企业统计调查对象由总局随机抽取产生并进行跟踪调查,相关名录暂不调整。
统计调查对象名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向总局申请在广告业统计系统中调整。
时间安排: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5日
(二)统计管理机构维护。
广告业统计管理机构指承担广告业统计工作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中直接统计管理机构指承担通知催报、数据初审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变更直接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自行调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增加、删除统计管理机构或更改机构名称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向总局申请调整(不影响本年度统计填报的,可暂不申请调整)。
时间安排: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5日
(三)2020年年度调查。
2020年年度调查包括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全面调查以及规模以下企业的抽样调查,请做好填报组织工作,按时逐级核报相关信息。
时间安排:2021年1月15日至3月10日
(四)2021年季度重点调查。
2020年年度调查结束后,总局将按照《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确定2021年季度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并提前导入广告业统计系统。请按时间要求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统计调查,并做好统计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时间安排:第一季度季报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30日;第二季度季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31日;第三季度季报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31日。
(五)数据会审。
为提高数据质量,2020年年度调查和2021年季度重点调查报送完成后,总局将组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数据会审,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告业统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是科学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广告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精心组织实施,提高数据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统计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统计调查对象准确掌握统计填报要求。要积极宣传《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统计数据。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对于异常数据要及时通知统计调查对象核对并重新填报。
(三)依法履职尽责,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督,切实做好数据安全防控工作。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告业统 计调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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