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6〕11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6〕1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市场服务,降低投资者转让意向信息的搜寻成本,我司设立了转让意向平台,并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8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发布实施。投资者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不得危害转让意向平台运行安全,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二、自2016年3月18日起,全国股转系统转让意向平台上线运行。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的转让,可以通过转让意向平台浏览、查询和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具体使用方法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附件2)。
三、转让意向平台不具有成交功能,买卖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后,还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完成交易,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数据为准。
四、全国股转系统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包括发布转让意向信息的唯一合法场所,其他任何市场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平台或从事类似组织交易的行为。已开展上述活动的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 平台管理规定(试行)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 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3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 平台服务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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