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函〔2019〕14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6 20:48:59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的通知








办农水函〔2019〕14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解决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利部决定开展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以下简称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形成工程建设规范、管护机制完善、区域特点明显、经验做法具有推广性的一批典型案例,辐射带动周边区域甚至全国农村供水工程规范运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喝上放心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用3至5年时间,在全国遴选一批“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用户满意”且具有地区特点的规范化水厂,作为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的样板。

二、规范化水厂遴选范围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村供水水厂。

三、规范化水厂遴选指标

(一)设施良好。水源水量充沛,水质优良,水源保证率95%以上;水厂布局合理,净水工艺与水源水质相适宜,输配水管道与调节构筑物、机电设备、计量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齐全、完好;水厂竣工验收后运行2年及以上。

(二)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岗位设置合理,关键岗位人员(水质净化、水质检测和水厂负责人)技术和管理技能符合水厂运行管理要求,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规章制度健全,建立生产运行、水质检测、维护保养、计量收费、安全生产等制度。

(三)供水达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置标志牌;供水入户,水量达标,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规范开展出厂水日常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供水水质达标率95%以上。

(四)水价合理。水价制度健全可行,优先考虑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的水厂;执行水价达到成本水价,执行水价未达到成本水价的,已落实财政补贴且能够保证工程良性运行;用户用水计量设施完善,实行计量收费,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

(五)运行可靠。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指标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管网漏损率低;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规范要求开展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管网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养护队伍,储备维修养护物资;制定应急供水预案;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运行事故。

(六)用户满意。公布水厂服务电话和责任人,出现供水问题能及时维修抢修,供水服务到位;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质、水价和服务等满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四、组织实施

本次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总责,指导辖区内市县开展规范化水厂建设,组织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工作质量负责。

(一)实施程序

规范化水厂采取自愿申报、省级遴选、水利部公布的方式开展。2020年度拟遴选100个,按照供水人口数确定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0年规范化水厂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实施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水厂提出意愿,填报《申报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查遴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化水厂建设标准,组织审查遴选,确定规范化水厂推荐名单,上报水利部。

3. 公示公布。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规范化水厂名单进行复核,并统一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遴选规范化水厂时,要兼顾大中小不同规模,选择区域特点明显、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水厂。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安排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时,要对规范化水厂所在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规范化水厂,将及时予以除名。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动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做好规范化水厂申报工作,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支持规范化水厂建设。现有水利投资渠道安排的农村供水项目,应向规范化水厂倾斜。

(三)强化示范推广。各地要充分挖掘规范化水厂遴选中的工作亮点,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凝练有效模式,进行广泛宣传推广。水利部将编撰规范化水厂案例集,选取部分规范化水厂进行现场交流,树立榜样和标杆,扩大示范效应。

请各地于2020年2月5日前将遴选通过的规范化水厂名单及《申报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农村水利水电司,电子版报送至gsc@mwr.gov.cn。

联系人及电话:何慧凝,010-63205161。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1: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名额分配表

2:申报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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