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特〔2016〕272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26 01:19:09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6〕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检验工作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规范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受理与核准

按照总局发布的《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规定,整合改革期间暂停受理不符合《86号文件》整合要求的新增检验机构的核准申请和已有检验机构的增项申请。鉴于《86号文件》文件发出后,各地提出了部分检验机构核准的需求,结合《86号文件》整合改革工作的基本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检验机构新申请和增项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已经实行市场资源配置的专门从事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气瓶定期检验和“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以及地域性较强的综合性检验机构增加气瓶监督检验项目的申请,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受理和资质核准。

(二)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定检率,各地根据需要,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的申请,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受理和资格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要求,支持中央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经质检总局核准后,负责本企业的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上述核准工作,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对于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安全阀和气瓶等定期检验(校验)项目,检验机构除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外,还应当具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场地和设施,方可正常开展检验工作。因此,各检验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明确开展上述检验项目的具体地址,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对上述场地、设施进行核查确认。审批发证时,应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上注明相应项目的检验地址。

请各省级质监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质监部门和辖区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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