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1〕21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中央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广电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广电总局负责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终审工作。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换发、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
1.换发审核
(1)2019年4月1日至今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持证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2)两年内没有电视剧制作业绩,或作品社会评价一般且业绩不达标的,或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2.申请审核
申请机构在2019年1月1日至今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可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广电总局终审。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3.电视剧制作业绩认定标准
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认定标准,计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载明的“申报机构”的制作业绩。
五、换证流程
(一)在线填报换证申请
1.2021年2月19日前,持证机构登录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nrta.gov.cn),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选择“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月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
2.按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1)各持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广电总局关于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业务”--“一般信息变更”中的全部机构信息。信息缺失的持证机构,将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各持证机构应当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载明节目创作生产和经营情况、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情况、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相关情况。
3.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完成网上填报后,还需将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审核表提交至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纸质审核表可在线填报并保存后,直接导出打印。
4.2月26日前,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登录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甲种证申请”,进行在线申请。同时,将下列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提交至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在线下载)。
(2)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
申请机构持有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审核部门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核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管理部门审核
广电总局和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作出结论。同时,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需于3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书面报广电总局传媒司:
1.2021年度换证审核工作报告。
2.《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换证审核一览表》(可直接从“已办结”项目导出)。
3.初审同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审核表及相关材料。
(三)汇总公告
广电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换证审核情况进行总结,向社会通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申领结果。
六、业务咨询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咨询电话:010-86097013,其他持证机构请咨询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在线填报技术支持电话:010-86093681。
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10-86098585,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邮编:100866。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按时做好换证工作。所辖持证机构数量较多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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