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统信〔2016〕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6-03-27 03:58:12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


保监统信〔2016〕2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作用,我会组织开展了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信息披露核查对象为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披露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133家保险公司。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各公司在其官网以及行业协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二是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核查时间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有需要可上溯)。

一、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1.8家公司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中华财险、安诚财险、英大财险、国寿集团、安邦财险、中荷人寿、农银人寿。

2.4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不完整:泰山财险、长江财险、安诚财险、英大财险。

3.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未披露审计报告的主要意见:华安财险、中新大东方(现为恒大人寿)、华夏人寿、泰康养老、幸福人寿。

4.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浙商财险、民安财险(现为亚太财险)、众安财险、长江养老。

5.和谐健康在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未披露保险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

6.1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完整:泰山财险、和谐健康、安诚财险、中法人寿、长安责任、诚泰财险、珠江人寿、泰康养老、北部湾财险、信泰人寿、百年人寿、丘博保险、平安人寿、利安人寿、前海人寿。

7.6家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完整或无法链接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安盛天平、泰山财险、英大财险、长安责任、华夏人寿、劳合社中国。

8.泰山财险未披露更换总经理的重大事项。

9.7家公司未披露处罚信息或者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都邦财险、安诚财险、英大财险、长安责任、中新大东方(现为恒大人寿)、光大永明。

(二)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

1.都邦财险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更新基本信息。

2.14家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数据口径不符合要求:昆仑健康、富邦财险、中新大东方(现为恒大人寿)、日本财险、信达财险、华泰人寿、瑞再企商、幸福人寿、工银安盛、北部湾财险、友邦、中华财险、长江财险、诚泰财险。

3.部分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1)泰山财险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格式不符合要求。

(2)6家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未标注披露时间:安邦养老、和谐健康、国华人寿、安邦财险、同方全球、东吴人寿。

(3)6家公司未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或者未按照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安盛天平、安邦养老、合众人寿、泰山财险、华夏人寿、劳合社中国。

(三)网站展示存在问题。

1.7家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位置不显著:弘康人寿、国寿集团、安华农险、富邦财险、安盛天平、众安财险、天安财险。

2.中法人寿“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下子栏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四)未按要求备案。

7家公司未按相关要求向我会报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鑫安保险、安邦养老、中韩人寿、诚泰财险、复星保德信、农银人寿、锦泰财险。

二、相关要求

(一)及时整改。此次信息披露核查存在问题的公司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并于5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二)建立定期自查机制。各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定期自查机制,认真查找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信息披露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组织协调好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将责任分解和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随着保险监管改革的逐步深化,保监会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信息披露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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