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5〕8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29 00:49:26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监〔201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我部决定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联合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分工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

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覆盖面达到100%(涉密部门除外)。

(二)检查分工。

检查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就地检查省(区、市)本级,并抽查两个地(市、州、盟,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必查)和两个县(市、区、旗);西藏自治区由财政部直接组织检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检查辖区内除财政部和专员办抽查范围以外的所有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

(三)检查时间。

自10月28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全面检查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只针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不溯及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

(一)及时性。

重点关注预决算是否在批准(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公开工作是否于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完整性。

重点关注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是否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公开了部门预决算;是否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表全部公开;各级、各部门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三)详细程度。

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是否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内容除外);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已经按经济分类公开;是否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是否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是否对 “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四)其他。

关注是否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建立预决算公开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等。

检查组应按照预决算公开有关文件要求,逐户逐项填列《政府预算公开情况检查表》(附件1)、《政府决算公开情况检查表》(附件2)、《部门预算公开情况检查表》(附件3)、《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检查表》(附件4)。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六)《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七)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材料上报和后续处理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应在11月25日前将检查材料(附电子版)报至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材料包括:

(一)检查工作总结和省、市、县三级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5—7)。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不检查省本级,只填报附件6和附件7.

(二)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仅专员办上报)。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完整,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检查组认定意见以及处理问责建议等。

(三)检查期间填制的所有检查表(附件1—4)电子版。

(四)调研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依此下发检查通报和处理决定。财政部将依据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汇总形成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排行榜,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要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尽快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检查组,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检查。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须在10月28日前将检查方案、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组长及联络员等信息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

(二)创新方式,提升成效。

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应根据预决算公开检查的特点,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检查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检查调研工作,在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地方预决算公开的现状、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推动改革的意见建议,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全体参检人员要坚持依法检查,加强内部控制,同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检查对外宣传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财政部批准,所有单位和参检人员不得在网站上发布有关检查的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本次检查的情况和信息,不得将检查接触到的资料、信息用于检查以外的目的。

(四)加强督导,全面考核。

财政部将深入部分地区对检查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专员办和财政厅(局)的工作质量进行集中审理和考评。考评重点包括各单位检查工作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检查程序和文书规范程度、调研报告的质量等方面。

联系人:监督检查局财经纪律监督处 孙锋

联系电话:010—68552316

 



财 政 部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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