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豫政办〔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1,各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省政府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于2016年年底前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政府将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及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