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年1月1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斯里兰卡贾夫纳县(Jaffna)、马纳尔县(Mannar)和瓦武尼亚县(Vavuniya)6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543头牛,其中83头发病,这是斯里兰卡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斯里兰卡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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