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6次会17次提及小微企业 税负重成攻坚标靶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4-12-04 01:16:00

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17次提及小微企业 税负重融资难成攻坚“标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意见》对各个部委的分工非常明确,包括每一项工作都规定了牵头的部门和配合的部门。

    2014年可谓是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元年”。自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来,高层对小微企业的关注与日俱增。据记者在中国政府网站上统计,自今年以来,截至12月2日,国务院共召开常务会议36次,其中专门提及“小微企业”的达17次之多,也就是说,国务院每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其中必有一次是针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密集程度之高为人所侧目,凸显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

    据今年3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如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

    “小微企业尤其是这种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存在一些什么困难?”工商总局个体司副司长张霞昨日在解读《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时设问,“一是税费高,二是缺资金。”而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也是日前对小微企业影响最大的两个政策指引方向,接下来,记者就从财税优惠和资金支持两大方面,对近年来各部委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做一梳理回顾。

    财税优惠

    让小微企业税费不再高

    张霞指出,目前财政部还有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特别强调要打通税收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保证小微企业能真正享受税收优惠。

    其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政策礼包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3月21日,国税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自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大门已经徐徐打开。

    针对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问题,在2011年10月份和11月份,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连续出台了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力度、频度之大可见一斑。

    上述三分文件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一份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二份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第三份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利好也是不断。7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到了今年4月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6个月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再度把去年7月份增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资金支持

    让小微企业融资不再难

    “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小微企业当前发展的重中之重。”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指出,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之树。而自2011年以来,以银监会为代表的各部委旨在排除小微企业“输血”困难的因素而不遗余力。

    2011年10月2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俗称“银十条”),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时隔不到两年,2013年3月21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在“银十条”基础上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该《意见》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不断缓解融资难问题。

    继国务院暂免征收600万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后,国家发改委在4个月后的7月23日,也发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11项措施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包括清理规范涉及中小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等。

    一个月后,银监会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今年7月23日,银监会再度“发力”,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微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当前,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指引,已经从先前财政部、国税总局、银监会等各部委的“各自为政”,逐渐变为以国务院精神为指引,某一部委牵头、其他部委协力配合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同时,正如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新所言,“政策扶持要做加法,企业负担要做减法”,各部委近些年来的政策出台在不断增加,而小微企业的包袱却在日渐减轻。在不断的政策利好大礼包下,小微企业不仅减负可期,路也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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