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联合成果清单
2014年12月16-18日,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美国芝加哥成功召开。中美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出口管制:2014年10月28日,中美商务部在中国深圳举行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第九次会议。双方回顾了工作组近年来取得的成效,详细并深入讨论了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就今后努力促进和便利双边民用高技术与战略贸易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积极评价此次工作组会议和10月29日召开的中美高技术贸易研讨会。
美方重申,承诺促进和便利商业高技术物项对中国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出口。双方重申,承诺促进在重点民用领域的双边高技术贸易合作。
为进一步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美方重申,在收到所需必要和充分的信息后,将积极审核可能受到出口管制的民用高技术贸易个案,例如中方在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深水油气勘探设备,并给予中方及时反馈。同样为落实行动计划、提升贸易信心,双方同意,继续政府和业界的信息交流。
作为行动计划落实措施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与美国现行法规相一致,美方同意,在收到必要信息后,对符合经验证最终用户条件的中国企业提出的申请给予及时评估;落实瓦森纳安排等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对管制清单的修订,促进和便利对包括中国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出口。双方同意,按照《中美关于最终用户访问问题的换函》的约定,继续加强最终用户访问合作。双方进一步承诺,继续通过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深入并详细讨论共同关心的出口管制问题。
中方向美方提交了几项可能的出口许可的具体描述。美方对这些物项进行了评估,确定其中部分物项目前无法获得批准对华出口,但其它物项,根据美国现行政策,如属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且美方不存在物项转移的关切,则可考虑颁发出口许可。
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准入:双方一致认同大力缩短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时间,有益于患者及早获得更好的治疗,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国将加快研究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加大人员、经费投入,理顺机制,提高审评速度,力争在2-3年内消除药品申请积压问题。
(二)对申请人采用包括中国数据在内的国际多中心临床数据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可以在中国获得批准减免临床试验,避免重复试验。
(三)中国将研究出台办法,允许国外未上市新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同时,可在中国同步开展临床试验,待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上市注册时,再补充提交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证明性文件(CPP)。
中美双方均同意凡是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草案,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提供不少于60天的征求意见期。
中方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管理。将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快调整、扩充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目录产品,扩大免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范围,减少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数量,提高进口医疗器械在中国上市的效率。
中美双方同意在2015年继续加强中美专家和中美相关政府部门高层对话,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和市场准入。
运输类飞机适航拓展:中国民航局与美国联邦航空局继续紧密合作,在中国民航局开展以ARJ21飞机为载体的适航审定基础上,美国联邦航空局将完成对中国民航局审定能力的“影子审查”,评估审查结果,并与中国民航局就如何考虑将审查结果扩展至中美运输类飞机双边适航协议进行讨论,进一步加强在适航领域的合作。
农业创新战略对话:为落实2014年11月两国元首会晤时达成的“加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农业创新,促进粮食安全,并就扩大创新农业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开展对话”的共识,中美双方一致同意,由农业工作组领导,中国农业部、商务部和美国农业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官员参加,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机制下每年开展一次副部级农业创新战略对话,为两国农业创新营造一个农业合作交流均衡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相关工作计划和议题由农业工作组研究提出,并在2015年早些时候召开首届副部长级会议。
中国企业参与美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中美两国欢迎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对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在内的基础设施领域进行商业投资。中美双方均认识到各自企业在两国基础设施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在价值,并承诺共同探讨在该领域合作的机会。
竞争法:(一)基于双方在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达成的共识,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而不是为了促进个别竞争者或部分产业,反垄断执法应当公平、透明、客观和非歧视。依据上述承诺,中方的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向受调查的各方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这些行为或交易的竞争关切的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呈送抗辩证据的有效机会。
1.中方澄清,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所有经营者享受同等待遇。
2.中方澄清,当发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将会采取执法措施,消除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而非促进个别竞争者或部分产业。
(二)中方澄清,其反垄断执法机构:1.在采取行政行为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方即将采取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向当事方提供陈述其案件事实和申辩的权利。
(三)中方澄清,在《反垄断法》下作出的,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向该当事方提供书面决定,包括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中方澄清,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依照《反垄断法》及时公布行政决定的最终版本。依法对外公布的行政决定不应包含涉及合法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四)中方确认,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允许中国执业律师出席和参与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中方确认,经当事人申请,并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一般情况下,上述申请会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下列人员可以旁听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1.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被允许出席会议,并就国际法和实践提供咨询和就中国法律环境和影响提供信息,但不能从事涉及中国法律事务活动的外国法律事务所代表处代表;2.在其他法域执业的,被允许以顾问身份出席会议,并就所涉交易、该顾问所在法域的法律或国际实践提供信息的外国法律顾问。
签证:双方同意通过中美领事磋商等渠道继续就各类签证互惠安排保持磋商,进一步便利双方人员往来。
技术本地化:中美双方承诺,确保对国外获得和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国内获得和开发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企业可以基于商业和市场的考虑,自由地作出技术转让的决定,自由谈判和决定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将知识产权分配或许可给一个附属或非附属的企业。中美双方确认,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从事研发及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特别301”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美方确认其承诺,在撰写“特别301”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过程中,将客观、公正并善意考虑中国和其他国家实体提供的信息。在“特别301”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中,美方确认其承诺,将认可外国政府和实体,包括中国政府和实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在落实2013年联委会就“恶名市场”报告所做承诺过程中,美方采取了切实措施增加“恶名市场”审议过程的透明度。美方将考虑并通过适当方式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有关报告发布过程的透明度、客观性、公正性。
地理标志:中美双方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一项名称,或其意译或字译,如果在一方领土范围内是通用名称,则在该领土范围内不作为地理标志得到保护。
(二)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的相关条款处理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关系。
(三)存在供相关利益第三方基于上述理由反对或撤销已注册或被认可的地理标志的法律途径。
(四)如在一方领土范围内,某一地理标志复合名称的某一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那么对该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会延伸到通用名称部分。有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做出附加说明的方式来提示对被注册或认可的复合地理标志只以一个整体予以保护。
中美双方将就地理标志开展对话。
中国航空公司货运航班串飞申请:中美双方认识到航空服务对两国经济的重要性,承诺在2015年上半年举行新一轮中美航空服务讨论,内容包括全货运飞机航班串飞在内的广泛问题。
非法捕鱼:中美同意合作打击非法、未报告或未受规范(IUU)的捕鱼行为,包括改进与分享鱼及鱼类产品贸易统计数据。作为第一步,双方同意于2015年上半年举行会议,交流双方鱼及鱼类产品贸易统计制度,包括海关HS编码统计中更多细节、关注的品种信息和产品追踪的最佳实践。
雷斯法案修正案:中美双方致力于继续保持在中美双边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框架下的合作,将于2015年上半年举行该论坛的第六次会议,进一步推进在此论坛下的合作,具体活动包括开展《雷斯法案》实施信息共享,探讨促进和便利中美两国合法林产品贸易的途径,开展中美林产品贸易木材合法性验证措施和策略的研究项目,鼓励私营行业和民间团体参与有关论坛及其他与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有关的研讨会或专题讨论会。
标准中的专利:中美双方认识到标准制订可以促进创新、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双方还确认,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对于创新的关键作用,包括企业自愿同意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纳入标准的情形。双方认识到,许可协议项下的标准核心专利许可可能产生特殊关注。中美双方承诺,继续就上述议题展开讨论。
放宽铁路机车整车进口的市场准入认证:美方确认,美国铁路协会承诺将整车进口市场准入的认证要求以公平和非歧视方式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中方确认政府采购本国货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将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减轻管理负担、增强灵活性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意见。
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中美双方重申其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的承诺。双方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为接下来几年内双方在框架协议下开展合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充足资源。对于所有框架协议涵盖的项目,中方—中国商务部,与其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美方—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贸易发展署、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美国其他知识产权机构协作,承诺密切合作,确保每个项目取得成功。目前,他们之间的合作非常成功,例如,根据2013年美国贸易发展署和中国商务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美国贸易发展署于2014年9月资助了主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组织的赴美知识产权立法、规则和司法解释交流活动;美国专利商标局与中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工商总局分别举办了两项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及商标撤销和异议程序的在华研讨班。双方致力于开展更多知识产权合作技术支持和交流活动,包括美国贸易发展署和专利商标局共同支持的两项赴美交流项目研讨班以及在中国的研讨会,包括将在2015年举行的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与中方版权局资助的版权相关会议。中国商务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同意调整2013年备忘录规定的贸易发展署用于举办研讨会的资金,来资助在框架协议项下的赴美交流。在完成这些既定的项目和预算后,双方将评估已结束的项目,并讨论如何参与框架协议项下额外的项目,并将就签订新的或修改原有贸易发展署与中国商务部备忘录共同努力。
法律服务:中方承诺在2015年适当时机进行研讨,介绍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情况和开放进程,征询外国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机制和方式的试点工作,中方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实施细则。双方可继续就此进行交流。
美国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包括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资。在美国,法律服务主要由州政府进行监管,联邦政府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所有获得资格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不论其国别,都可以在相同条件下竞争。美国在世贸组织关于法律服务的承诺显示,美国各州并没有对任何律所采取基于国别的歧视,只要其雇佣的律师被授权在该州执业。此外,在对个人授予律师执业资格过程中,美国各州对于申请人并没有国别歧视。中国律师获得在美国一个州的律师执业资格,可以与美国律师一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在另外一个州执业的资格许可。最后,美国3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了美国主要的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有关于外国法律咨询的相关规定,允许中国律师向美国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而不需要在美国获得完全的律师执照。
中美服务贸易合作对话:中美双方致力于扩大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美国商务部和其他利益方将与中国商务部于明年初举行一项助理部长帮办/司长级别的合作性对话。作为对话的一部分,双方将就推动双边服务贸易开展交流。
扩大中美气候和清洁能源合作:为落实奥巴马总统和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11月在北京宣布的富有雄心的气候目标,美国商务部长潘妮•普利兹克和能源部长恩尼斯•莫尼兹将与中国商务部和能源局合作,于2015年4月12至17日率“智能城市,智能增长”商业发展代表团访华。访问将重点关注绿色基础设施,能效,绿色建筑,碳捕捉、利用和封存,以及环境相关行业。访问将凸显可持续的城市化技术为支持中国实现空气质量和气候目标带来的益处。
合法销售:中美双方重申,将为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与服务的销售(合法销售)营造更好环境。中美双方同意就如何达成这一目标进行研究和信息交流。研究和交流的领域将酌情包括:衡量合法销售水平的指标;关于如何分析知识产权对一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在存在相关数据情况下,分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进出口数据;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及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改革方面的信息;以及民事赔偿的信息。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年度报告将对讨论情况进行反映。
行政程序中商业秘密保护:中美双方确认,对在行政或监管程序中向政府提交的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使其不被不当公开,并且仅向依法负有相关职责的政府官员披露。双方将进一步研究在各自法律体系下如何酌情完善相关行政和监管程序,包括健全保密措施,限定政府接触人员范围,要求企业提交的信息应限于为实现监管目标所需的合理必要信息,以及对政府机构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应允许不披露商业秘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中美双方同意就其各自法律体系下商业秘密和保密商业信息保护的范围交流信息。中方表示,拟进行有关修订商业秘密法律的立法调研。美方表示,一份关于窃取商业秘密构成联邦民事案由的立法草案已提交国会。
深化和加强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在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成果的基础上,中美双方承诺深化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包括增加调查数量、加强跨境刑事执法信息共享与合作,针对重大案件实施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为增强双方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签署了《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有关合作机制的实施安排》,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4年11月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签署了《关于监管人员有关合作机制的实施安排》。
中美法律交流:中国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和美国商务部同意将于2015年1月在北京和武汉举行中美法律交流。届时,美国政府代表将向中国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人士介绍美国空气污染防控法律制度和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双方同意在美国举行下一届中美法律交流,并同意立即着手共同确定交流主题和交流活动的具体举办城市。
行政法律:为进一步加深双方在行政许可程序及其对业界影响方面的相互理解,2014年5月,中美两国在华盛顿就行政许可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交流,双方业界参与了交流。中美两国将于2015年春季继续开展上述交流,并将讨论范围从行政许可扩大到包括行政程序中商业秘密信息保护、行政决策中的责任制等业界关注的其他行政法律及行政程序问题,以及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议题。
商标恶意抢注:双方同意继续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通过已建立的双边和多边渠道加强沟通和交流。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中美双方将继续通过知识产权工作组等双边机制,加强与司法相关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技术许可:中美双方将就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方面问题继续保持交流和对话。
打击网络侵权:中美双方都将加大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力度,依法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遏制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基础上,中方表示,将结合实际适时把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列为重点商品开展集中整治。中美双方还将继续在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跨境执法行动中开展有效合作,并就打击成效进行交流。
统计工作组:中美商贸联委会统计工作组于2014年12月签署了关于中美贸易统计分析的未来工作计划。这是工作组首次在货物贸易基础上将服务贸易纳入工作组工作计划。中美双方通过联委会下统计工作组开展高效合作,对统计工作的深入讨论,促进双方对两国官方统计达成更好的相互理解。此项工作有助于促进更好地理解两国经济联系,帮助双方更好地认识双边贸易数据。
专利保护和恶意诉讼:中美双方致力于促进有活力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激励两国的未来创新和经济增长。双方将加强合作,保护创新者免于恶意诉讼,包括共同举行知识产权许可研讨会,为创新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数据补充:关于数据补充提交问题,在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后,中美双方保持了有效和广泛的讨论,中方已经依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在实践中进行了改进。双方肯定,继续交流和个案沟通是有益的。
发明人报酬:中美双方承诺依据各自的国内法,维护发明人对创新成果享有的合法权益,且同意按照各自国内法,尊重单位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与发明人合法的合同约定,保障对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
其他成果:
根据汪洋副总理、普利兹克部长、弗罗曼大使对完善联委会机制达成的共识,本届联委会纳入了一系列由中美两国政府和业界支持的合作性活动,包括:
-中美商业关系论坛
-中美旅游合作论坛
-投资圆桌会
-中美农业与食品安全合作论坛
-中美城市间经贸合作主题午餐会
中方还宣布,将在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设专门的领事官员,负责帮助两国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中国8个城市将与芝加哥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机制。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