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WTO争端解决机制深度参与者

来源:          时间:2015-01-08 01:54:00

历经12年的举步维艰,2013年12月,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早期收获——“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实现了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多边谈判的“零突破”。也让许多人看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曙光。 去年11月27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在巴厘岛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公共储备有关的决定和后巴厘岛工作计划。WTO总干事阿泽维多表示,这让WTO的工作重新走上了正轨。

    近些年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有被边缘化的趋势,相较来说,APEC、G20、TPP等区域贸易或双边贸易研究是“显学”,更被看好,也更受关注。

    尽管如此,毋庸置疑的是,无论“热”还是“冷”,WTO都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2015年1月1日,WTO迎来了它的20周年。

    距2015年一步之遥时,2014年12月27日上午,一场庆祝WTO成立二十周年、主题为“国际法治与法治中国”的高端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与会嘉宾认为,这恐怕是全球第一个庆祝WTO成立20周年的活动。

    为了庆祝WTO成立20周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还组织编写了《WTO法与中国研究丛书》,丛书包括《我们在WTO打官司》等在内共7本,也于此时首发。

    涉中国案占案件总数1/3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认为:“WTO成立的时候,人类社会才开始进入‘国际法治’时代。也就是说,只有在WTO成立后,我们才看到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常规的、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他曾评价WTO是模范国际法。

    截至2014年12月,新成员塞舌尔的加入,使WTO成员数量达到161个。WTO不仅是制定自由贸易规则的平台,更是解决贸易争端的平台。

    WTO争端解决机制素有美誉,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皇冠上的明珠”。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器,它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繁忙的国际司法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WTO规则起到了巨大作用。到去年12月12日,WTO已经受理了486起案件。

    “WTO不仅允许各成员单方面将争议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同时,对于不执行裁决的成员,申诉成员可以对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运作确保了各成员之间国际贸易流动的顺畅,维持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正常化。”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孙琬钟说。

    同时,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部分案件的审理,WTO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成员方与WTO规则不符的行为得到纠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加入WTO13年来,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2013年更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贸易国。

    我国加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也经历了一个由被动应对为主到主动利用为主的过程。从2001年12月到2006年2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中国申诉案件和被诉案件仅各有1起。我国在这一时期主要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到其他WTO成员之间的争端案件解决程序中。

    2006年之后,我国在WTO的涉案数量大幅度增加。

    “自2006年以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已经占到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在2014年10月召开的“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说。

    李成钢认为:中国的角色现在逐步演变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度参与者。

    WTO促进国内法治完善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认为,WTO不仅推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律组织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晓力法官表示,WTO规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审判工作也带来了很大影响,一方面是对我国涉外的民商审判、涉外司法的影响。另一方面,WTO还对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了影响。

    其中,在加入WTO以后,最高法首批清理了20个跟WTO规则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制定了跟WTO项下的争议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也带动了清理司法解释成为一个常态式的工作。

    “这些年来,我们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某种程度上,在很多微观的层面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咏萐说。

    “因为在过去的解决过程当中,可能说有很多的案件涉及了中国不同的法律文件,更多的涉及到我们大量的所谓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我们统称为‘红头文件’。”李咏萐说。

    李咏萐说,在过去十几年,中国法治的进度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我个人认为,在红头文件和规章层面,我们法治化的道路还很漫长。

    要做规则引领者尚需努力

    有数据显示,2014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作出结论的案子共有18个,其中涉及中国的占42%;而上诉机构去年受理并裁决的案子中,涉及中国的占71%。中国已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主要的涉案方。

    事实上,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变了WTO内部力量的对比,使得世贸组织不再只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机构。“随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在世贸组织内部的地位将会急剧提升,我们应该与各国紧密合作,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发挥引领的作用。”孙琬钟说。

    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12月5日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讲话当中明确指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一直是驱动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也是重要的建设者和主要的受益者,我们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的战略,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应该是参与者、引领者。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中国常驻WTO使团前任大使孙振宇表示,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要引领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在经济贸易合作领域里,我们有钱、有技术人员、有设备、有经验,做引领者当之无愧。但是,在规则制定方面做引领者,我们还是比较欠缺。”孙振宇认为,我们软实力还不够,市场化水平也还不够高。

    “即便是与澳大利亚的双边协议,澳大利亚的双边自贸区第一步自由化商品零关税99%,我们第一步是85.4%,经过5年过渡期我们达到95%。”此外,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涉及160个分部门,我们已经开放了大约100个,发达国家开放数达到130或140个左右。

    “要想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引领者,应当着重从完善国内改革和明确自身利益要求两个方面作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博弈当中,实现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孙振宇说。

    对于如何判断中国的利益所在,李咏萐说,“仍然应该秉承改革开放和向市场发挥基础性、决定性作用这样的理念去判断,这样会有助于我们去寻找在这么纷纭复杂的国际环境当中,什么对中国利益是最有好处的”。

    “对于以规则为导向的WTO来讲,把握话语权,也就是把握规则的制定权,是至关重要的。”陈冀平说,所以,需要积极的协助有关教育部门培养高素质的WTO法律人才,尽快的占领国际阵地,拓展我们在国际经济贸易平台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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