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1-31 02:04:00

外管局官网周四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指导意见》规定,因经营损益原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可与其自有外汇账户按规定进行外汇划转。

    此外,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设臵、业务流程规定、风险管理制度;

    四、具备采集并保留交易信息数据的技术条件,并能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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