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外汇业务试点积极推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份2015年1月20日印发的《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
《指导意见》自印发日起实行,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就此废止。
《通知》表示,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
商务部研究院服务贸易专家团总干事曾丹烁认为,这对跨境购物而言,增加了民众的便利,打击了海外代购,保证了使用安全性,同时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税收,便于数据监控。
从外汇的角度,业内人士认为没有直接影响,但是随着交易量的扩大,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的管控也是有待探讨一个课题。“交易额提高会导致进口增加,从而对美元的需求也会增加,继而可能让美元兑人民币进一步升值。”
《指导意见》中还补充道,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者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管局可以将其单笔交易限额重新下调回1万美元。
《通知》表示,外管局可以选择一批新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登记时应符合下述条件:第一,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国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第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第三,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流程规定、风险管理制度;第四,具备采集并保留交易信息数据的技术条件,并能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业务运营方案、银行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等。递交材料后,外管局将对支付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登记。
2013年9月,支付宝、财付通等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目前该试点已扩大至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杭州5个城市,涉及企业共22家。
曾丹烁表示,跨境电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此次提高单笔交易限额对于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表明试点的过程中从政策的推行和业务的流程等条件基本成熟。
曾丹烁指出,跨境电商比传统国际贸易差别在于:首先,即时交易产生的纠纷涉领域远远广于传统国际贸易;第二,交易的即时性导致资金流传的速度快,监控跟踪难度加大;第三,交易的匿名性使得交易风险远高于传统贸易。
“风险的把控是当前的首要问题,这也加快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工作的推进,对相关部门和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曾丹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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