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长江经济带:长江黄金水道终有法律“撑腰”

来源:          时间:2015-02-04 18:10:00

2015年2月2日,从长江航道局2015年工作会议获悉,随着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施行,长江航道资源遭受任意破坏的局面将得到有效遏制,长江黄金水道终于有了法律“撑腰”。

    长期以来,我国航道管理的法律依据为1987年制定的《航道管理条例》,历史久远,法律层次低。“当前长江上部分桥梁、码头、水坝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长远规划、‘超吃水’搁浅破坏航道、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现象时有发生……”长江航道局介绍,由于立法缺失,导致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航道管理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处于弱势地位。

    针对上述现象,即将实施的《航道法》在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为保护航道,《航道法》对在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政策运行的活动;禁止危害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各种非法采砂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航道法》明确规定,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长江航道局专家表示,《航道法》发布实施后,弥补了航道基本法律缺失的不足,成为保护航道资源的“龙头法”和“基本法”,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该法的贯彻实施。长江航道资源也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也会将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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