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国投资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以往有何不同?放和管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来源:          时间:2015-02-12 14:32:00

商务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外资三法将合一,我国对外资的管理将从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管理时代。

    这一新法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以往有何不同?放和管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

    “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

    多年来,中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的地位。同时,中国也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2014年全年对外投资达1029亿美元,首次成为对外净投资国。“新法律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说,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和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正在从投资输入国转向投资输出国。这个重要历史转变要求我们用更加全球化的视野去看待外国投资。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王一认为,从短期看,准入条件放宽后,随着外国企业进入增多,会对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产生一定冲击。但从长远看,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为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外资准入管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外的投资,无需申请外国投资准入许可。

    孙继文介绍说,新外国投资法构建的是“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引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赵旭东说,但无论投资领域在清单内外,都需要提交信息报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报告三种类别,包括外国投资事项报告、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并规定,报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做法,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孙继文指出,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赵旭东说,随着外国投资渠道和形式多样化,外资主体的身份认定和外资概念确定出现了新变化。针对这些新变化,新法律统一以资金来源作为判断标准,解决了投资者主体身份认定的问题。

    针对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若该法生效后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将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意见。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