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改革问答(工商登记相关问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4-02-27 18:37:00

一、什么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工 商登记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并对市场主体遵守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总和。工商 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办理登记,核定营业执照,确立市场主体合法资格;二是开展监管,查处违法行 为,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历史上,工商登记制度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 来,工商部门不断规范、创新服务与监管方式,高效服务,严格执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客观需要对现 行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这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商注册不便利,“竞相迸发”、“充分涌流”就很难实现。
为了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这次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
 
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在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 议审议的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 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 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 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以上重要论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集中为两项:第一项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核心内容是“把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第二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心内容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为推进这两项改革,需要制定和完善配套改革 措施(如年检验照制度、政府监督管理手段、社会信用约束机制、行政审批方式等等),整体推进。目前先进行的是第一项改革,即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公司法》、国务院批准并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 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 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 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 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注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 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 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六、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促进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此 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 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 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七、如何理解“宽进严管”的工作要求?
国务院要求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进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在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宽进”与“严管”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也就是说,“宽进”的改革措施要严格地实施,不越位;“严管”的 要求也要切实得到保证,不缺位。“宽进”就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准入条件,降低准入成本,使办理营业执照更容易,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 生动力。“严管”就是要求政府部门不断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管而有力,管而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广大 市场主体诚实守法经营,要多管齐下。工商机关将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并加强对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 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市场主体应更加珍视自身信用记录,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创新工商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不仅没有削弱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而且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而且要求通过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等不断改善市场监管。
 
八、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 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九、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 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总额(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转移财产(货币或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形成的。股东出资缴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权、决策权、收益权。注册资本对公司而言至 关重要。所以,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登记制度的核心。
认缴登记制是相对实缴登记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 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 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 置。
2006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时缴 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十、为什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会有这样一个逐步演变的历史过程?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演变过程,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的深刻印证,是市场经济总量质量提升、发展环境改善、体制规则进步和政府管理思维转变的必然结果。
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没有公司制度,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公司制度的优势,在于国家允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公司与投资者个人的社会信用度都很低,只能 由政府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以维护交易安全。由于市场主体规模小,监管基本是到位和有效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缴登记制的弊 端日益突出。一是随着市场主体规模的不断增加,政府对公司具体行为的监管难以到位,营业执照越来越难以成为公司资本实力的证明;二是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逐步完善和失信惩罚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以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降低了;三是导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违 法行为高发;四是为公司登记注册进行垫资的非法中介活动猖獗、问题严重;五是公司设立成本不合理高企。
因此,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松准入条 件的管制,大幅度降低创业成本,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 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善于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推行最适应于市场经济现 实的制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从实缴资本登记制到折衷的资本登记制,再到认缴登记制,是与欧、美、日主流发达国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同样的发展轨迹,但我国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实现了主流发达国家至少百年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宗旨。
 
十一、对于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
此次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一是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 是敞开了大门。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例如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 按照原法律规定股东首期至少要缴付20万元到公司账户。改革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缴付5万元或者1万元,甚至于暂不缴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 风险尽早开始创业试验。
三是松开了手脚。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 (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 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是摘下了紧箍咒。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 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 率。
五是大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革后,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十二、改革后,国家对所有公司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了吗?
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 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 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十三、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了吗?
否。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 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 (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 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十四、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为什么至关重要?
设 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定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 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决策、分配、清算 的契约集合。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对加入公司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成员有效。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员工等相关各方 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 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其次,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 明的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第 三,公司章程也是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公司章程的法定色彩将淡化,而契约色彩将强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记载于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越来越重要,制定公司章程要认真谨慎。
 
十五、改革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怎样的简化?

为 落实改革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进行了相应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材料规范》只 有30个,比改革前减少34个;《文书规范》只有58种,比改革前减少29种。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将加强登记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 确保新版登记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使服务对象切实享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
 
十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会不会出现众多“皮包公司”?
关 于“皮包公司”的问题,社会上的担心是有理由的,却是不必要的。“皮包公司”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 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和评判水平大大提高,传统的“皮包公司”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至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 展和互联网的普及,那些凭着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开展经营而资金不多的企业,姑且说它是“皮包公司”,这样的“皮包公司”存在,则没什么不可以,更没有 什么可担心的。
 
十七、今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停止了吗?
是 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国家工商总局与2014年2月14日下发通知, 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 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十八、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 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对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的重要改革。也就是说,企业不再需要象过去那样每年都要上门到工商机关递交书面年检材料。企业只要在规定的期 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就行了。企业年度报告与公示的内容以及发布方式,国家将制定专门的规 定。年报公示制度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工商部门将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抽查。
 
十九、企业年度检验停止是否意味着从此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再受到政府的监督管理?
否。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转变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而不是取消监管。国家会立法对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报告的方式等进行规 定,企业应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公示处罚信息,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 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工商部门将逐步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推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联同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二十、这次改革对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企 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原来全国统一的规定是要求市场主体 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一,要求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在这种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 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随着我 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 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 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现实 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低。由各地根据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 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全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 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十一、网上办理营业执照是怎么回事?
按 照改革精神,要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 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 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随着下一步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的深入和推广,申请程序将更加明了简单,操作将更加方便,广大市场主体将会得到更多、更广泛的网上登记注册服务。
我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尚在积极准备之中。
 
二十二、“先照后证”改革为什么没有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国现在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问题是在工商登记之前,到主管部门审批可能耗时长、程序繁琐、费用较高,从而导致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核发,企业无法尽早开展经营活动。
“先照后证”就是不再实行这种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由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改革非常重要,不仅是证照前后顺序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工商注册社会作用的回归,可以便利广大投资者。这项改革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的核心,涉及面广,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来完成,并依法逐步实施。许可事项无论前置后置,监管职责一定会更加清晰。
《国 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由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省工商机关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改革决策。
 
二十三、今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核发新版营业执照吗?
按照改革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把原版15种类型的营业执照统一为1种版式,通过执照记载事项的调整、归并分为8种格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新版营业执照还增加了二维码,包含更大的信息量。
自 2014年3月1日起,全省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将全部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 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持有原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可根据其自身意愿申请换发。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将加强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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