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企业发红包应缴税 亲友发红包不收税
来源: 时间:2015-03-14 01:10:00
国税总局:亲友发红包不应收税
今年的春节,“红包”甚至抢了春晚的风头。对于发红包是否要交税的问题,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企业发的红包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亲友间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王军表示,发红包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渡陈仓”。“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缴税,并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质的小额红包,不应该被收税。这既于法有据,
又于情有理,与现行税法并不相冲突。”“我觉得,抢红包这事儿,偶玩怡情,大玩伤神,记者们觉得对不对?”
法律对民间红包无明确规定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李明此前曾撰文称,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单次不超过200元的红包与之并不具有可比性。
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
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收税,对民间习俗采取的是容忍态度。不过,网络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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