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细则》修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修订《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一)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二)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同时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银监会对与《条例》配套的《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细则》依据什么原则?
答: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三、《细则》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条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删除的条款主要是与《办法》完全重复的程序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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